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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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解与配套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7373
  • 出版时间:2008
  • 标注页数:237页
  • 文件大小:36MB
  • 文件页数:263页
  • 主题词:物权法-注释-中国;物权法-汇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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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

第一编 总则2

第一章 基本原则2

第一条 立法目的2

第二条 适用范围3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4

第四条 平等保护5

第五条 物权法定5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5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6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6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6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6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6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7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7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7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8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8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9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9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9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11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11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12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13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14

第二节 动产交付14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14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14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15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15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16

第三节 其他规定17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17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17

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18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18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19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途径19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19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19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19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19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19

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19

第二编 所有权20

第四章 一般规定20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权能20

第四十条 设立他物权21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21

第四十二条 征收22

第四十三条 耕地保护23

第四十四条 征用23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5

第四十五条 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25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25

第四十七条 国有的土地范围25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25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25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25

第五十一条 国有文物25

第五十二条 国有基础设施25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26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26

第五十五条 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27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保护27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27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权28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28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29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30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31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权保护31

第六十四条 私人所有权范围31

第六十五条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32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32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32

第六十八条 法人所有权32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33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3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3

第七十一条 专有部分的权能33

第七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34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35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35

第七十五条 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36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37

第七十七条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37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38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38

第八十条 费用分摊、收益分配38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39

第八十二条 委托管理40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40

第七章 相邻关系41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41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依据41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42

第八十七条 通行权42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42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43

第九十条 有害物质排放43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43

第九十二条 相邻权行使时的义务44

第八章 共有44

第九十三条 共有44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45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46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46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46

第九十八条 管理费用等的负担47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分割47

第一百条 分割方式48

第一百零一条 优先购买权49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50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50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51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51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51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51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转让52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之动产上的原有权利53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53

第一百一十条 领取与招领53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54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悬赏广告54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55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55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55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56

第三编 用益物权57

第十章 一般规定57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权能57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57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58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义务58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获得补偿58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58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59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59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59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60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承包期61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61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62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登记62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62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63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征收补偿63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他方式的承包64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64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6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65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分层设立65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方式66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让合同67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67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用途变更68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69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属69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70

第一百四十四条 流转合同70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70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71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一并处分71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前收回的补偿71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续期72

第一百五十条 注销登记72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72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72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72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取得、行使和转让依据73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消灭73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变更、注销登记74

第十四章 地役权7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74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约定取得7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登记75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75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76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期限76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地役权法定取得77

第一百六十三条 已有其他用益物权之土地地役权的设立77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转让77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抵押77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78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78

第一百六十八条 解除地役权的情形78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79

第四编 担保物权79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79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79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80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81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范围81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上的代位性82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83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83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84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84

第十六章 抵押权85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85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85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85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86

第一百八十二条 建筑物抵押87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88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不得抵押的财产88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抵押合同89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90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90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9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91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和租赁的关系91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财产转让92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担保92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价值保全94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及抵押权变更94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95

第一百九十六条 浮动抵押财产确定95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物孳息95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96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96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97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特别规定97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行使期间97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98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98

第二百零四条 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99

第二百零五条 协议变更99

第二百零六条 债权确定100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适用依据100

第十七章 质权100

第一节 动产质权100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押100

第二百零九条 不得出质的动产101

第二百一十条 质押合同101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101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交付生效102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物的孳息103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103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103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103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104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105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质权实现105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105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债权数额106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106

第二节 权利质权106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106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107

第二百二十五条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实现107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107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108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109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109

第十八章 留置权109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109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可留置的动产110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得留置的动产110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的留置111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111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物的孳息112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的实现112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112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债权数额113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优先113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113

第五编 占有114

第十九章 占有11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114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14

第二百四十三条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115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物毁损、灭失115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115

附则116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116

第二百四十七条 实施日期116

配套法规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2004年8月28日)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1998年12月27日)166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2007年8月30日)196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203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日)215

附录234

物权纠纷案由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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