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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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7503663316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190页
  • 文件大小:7MB
  • 文件页数:209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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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本法任务1

第三条 职责分工2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2

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3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3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3

第八条 法律监督3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4

第十条 两审终审4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5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5

第十三条 陪审制6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6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6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7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8

第二章 管辖8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8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9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9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10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10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10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11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11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12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13

第三章 回避13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13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14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15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16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17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17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18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19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20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的权利20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21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22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22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23

第五章 证据24

第四十二条 证据及种类24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24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25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26

第四十五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26

第四十六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26

第四十七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27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27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生规定28

第六章 强制措施28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28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29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30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31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31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32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33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34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34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35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35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件36

第六十二条 异地拘留、逮捕36

第六十三条 扭送36

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通知37

第六十五条 拘留期限37

第六十六条 提请逮捕37

第六十七条 批捕权38

第六十八条 审查批捕38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39

第七十条 不批捕的异议40

第七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通知40

第七十四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41

第七十三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41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的处理41

第七十五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42

第七十六条 侦查监督42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43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43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诉的审理44

第八章 期间、送达44

第七十九条 期间及其计算44

第八十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45

第八十一条 送达45

第九章 其他规定46

第八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46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46

第一章 立案46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46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47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来源47

第八十六条 立案条件48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48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理49

第二章 侦查50

第一节 一般规定50

第八十九条 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50

第九十条 预审50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51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51

第九十二条 讯问地点、期间51

第九十三条 讯问程序52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53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53

第九十六条 聘请律师的时间及律师的权利53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55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55

第三节 询问证人55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56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56

第四节 勘验、检查56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56

第一百零二条 现场勘验56

第一百零三条 执证勘验、检查56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57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57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57

第一百零七条 复检、复查57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57

第五节 搜查58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对象58

第一百一十条 协助义务58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5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59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要求59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60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60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清单60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邮件电报61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61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61

第七节 鉴定62

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62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的程序62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63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64

第八节 通缉64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64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65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65

第九节 侦查终结65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66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66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67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67

第一百三十条 撤销案件68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68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侦查适用68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69

第一百三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69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69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69

第三章 提起公诉70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70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70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71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程序71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71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72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件72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73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74

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75

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75

第三编 审判76

第一章 审判组织76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议庭组成76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77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77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78

第一节 公诉案件78

第一百五十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78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79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79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庭支持公诉80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80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81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81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82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休庭调查83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取新证据83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84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84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评议、判决8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86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86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86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87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笔录87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判监督88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理期限88

第二节 自诉案件89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89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90

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特殊结案方式90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91

第三节 简易程序92

第一百七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92

第一百七十五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93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93

第一百七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93

第一百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94

第一百七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转化94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95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提起95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96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96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抗诉的提起96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上诉的程序97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的程序97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面审查98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二审审理方式98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审检察员出庭99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审后处理100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101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重审程序102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重审情形102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裁定的二审103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审期限103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审程序103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审期限103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审效力104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104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核准权105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105

第二百条 死刑核准程序106

第二百零一条 死缓核准106

第二百零二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107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107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107

第二百零四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108

第二百零五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109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的程序110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期限111

第四编 执行111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的依据111

第二百零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112

第二百一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112

第二百一十一条 死刑执行的停止113

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114

第二百一十二条 死刑处决程序114

第二百一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115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117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117

第二百一十七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117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118

第二百一十九条 罚金的执行118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119

第二百二十一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119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119

第二百二十三条 错案、申诉的处理120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的监督120

附则120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120

附录1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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