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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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判例法
  •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编;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持翻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 ISBN:9787513039567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1039页
  • 文件大小:483MB
  • 文件页数:1086页
  • 主题词:专利权法-审判-案例-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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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1章 可专利性1

A.可授予专利的发明1

1.技术发明的专利保护1

1.1 发明的技术性质2

1.2 分开且独立的可专利性要求3

1.3 绝对和相对的可专利性要求3

1.4 审查EPC第52条规定的主题或活动4

1.4.1 独立于发明贡献的审查4

1.4.2 技术考量5

1.5 具有技术和非技术主题的发明8

1.6 将发明作为整体进行判断9

2.EPC第52(2)条和第52(3)条规定的非发明10

2.1 简介10

2.2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12

2.2.1 发现和科学理论12

2.2.2 数学方法13

2.3 美学创作14

2.4 计算机实现的发明15

2.4.1 一般性问题15

2.4.2 排除本身为计算机程序的主题17

2.4.3 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权利要求18

2.4.4 技术性质和计算机程序19

2.4.5 计算机编程22

2.4.6 控制和操作程序23

2.5 用于进行心智行为、进行比赛游戏或经营商业的方案、规则和方法24

2.5.1 经营商业的方法24

2.5.2 进行心智行为方法27

2.5.3 文字处理28

2.6 信息呈现32

B.可专利性的例外情形34

1.简介34

2.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35

3.生物发明的可专利性40

3.1 植物和植物品种40

3.2 动物和动物物种42

3.3 本质上生物的方法43

3.4 微生物方法及其产品45

4.医学方法47

4.1 简介47

4.2 使用手术或疗法的治疗方法和诊断方法48

4.2.1 一般方法48

4.2.2 从业者的参与48

4.3 手术方法——G1/0749

4.3.1 关于“手术治疗”的新概念49

4.3.2 分步式方法中的一个手术步骤49

4.3.3 手术治疗不局限于疗法目的的手术50

4.3.4 避免根据EPC第53(c)条将手术疗法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50

4.3.5 手术过程中获得的数据51

4.4 疗法方法51

4.4.1 “疗法”的含义52

4.4.2 既包括疗法又包括非疗法的方法53

4.5 诊断方法——G1/0456

4.5.1 构成“诊断方法”的情形56

4.5.2 从业者的参与57

4.5.3 “在人体或动物体上实行”的标准57

4.5.4 涉及诊断方法的权利要求的清楚性58

4.5.5 除外范围58

4.5.6 具有诊断相关性的中间发现58

4.6 适用了G1/04确立的原则的判例法59

C.新颖性59

1.定义现有技术60

1.1 相关的时间点60

1.2 欧洲优先权60

1.3 作为现有技术的PCT申请61

1.4 优先权日之前未公开的内部知识62

1.5 “公知常识”的定义62

1.6 被排除的国家优先权63

1.7 EPC第55条64

1.8 公众可获得性65

1.8.1 公开65

1.8.2 宣传册68

1.8.3 讲演68

1.8.4 文件的摘要69

1.8.5 口头披露的重现69

1.8.6 在先使用70

1.8.7 生物材料70

1.8.8 “公众”的概念71

1.8.9 保密义务72

1.9 证据问题80

1.9.1 证据性质80

1.9.2 举证责任80

1.9.3 证明标准81

1.9.4 互联网检索的信息可获得性日期的证明84

1.9.5 EP0主动审查的义务86

2.确定相关现有技术的内容86

2.1 一般解释规则86

2.2 现有技术文件中的组合89

2.3 考虑隐含特征90

2.4 考虑固有特征92

2.5 考虑等同物93

2.6 考虑附图93

2.7 考虑示例94

2.8 在先使用的判断95

2.9 宽泛的权利要求98

2.10 披露中的缺陷和错误98

2.11 意外披露99

2.12 披露内容的可再现性100

3.确定不同点102

3.1 对比来自现有技术的个别项目102

3.2 区别特征103

3.2.1 措辞上的不同104

3.2.2 值的不同105

3.2.3 组合物方面的差异106

3.2.4 必然获得的产物107

3.2.5 功能性特征107

3.2.6 一般披露107

3.2.7 具有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109

3.2.8 非技术性的或者不包含技术特征的区别特征109

4.化学发明和选择发明110

4.1 化学化合物和化合物群组的新颖性111

4.1.1 某些化合物的预期112

4.1.2 物质群组的新颖性115

4.1.3 对映体的新颖性116

4.1.4 获得更高纯度117

4.2 参数范围的选择120

4.2.1 从较广的范围内进行选择120

4.2.2 重叠范围122

4.2.3 多项选择123

4.3 主题群组125

5.用途的新颖性126

5.1 第一医学用途126

5.1.1 简介126

5.1.2 与目的有关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127

5.1.3 保护以“部件箱”的形式存在的制剂128

5.1.4 与现有技术相比较的进一步技术信息129

5.2 第二(或者进一步)医学应用129

5.2.1 简介129

5.2.2 EPC 1973下权利要求的表述方式130

5.2.3 EPC第54(5)条下权利要求的表述方式134

5.2.4 疗法应用的新颖性136

5.3 第二(或进一步)非医学用途144

5.3.1 包含目的特征的用途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标准144

5.3.2 EPC 1973第52(4)条看非医学用途权利要求的目的说明151

5.3.3 具有目的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标准151

D.创造性152

1.简介152

2.问题和解决方案方法153

3.最接近的现有技术154

3.1 确定一般最接近的现有技术154

3.2 相同目的或效果155

3.3 技术问题的相似性155

3.4 最有前景的跳板156

3.5 选择最有前景的出发点157

3.6 已知产品生产方法的改进158

3.7 旧的现有技术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159

4.技术问题160

4.1 技术问题的确定160

4.2 指称的优点161

4.3 技术问题的陈述161

4.3.1 无解决方案提示161

4.3.2 专利申请中作为出发点而构建的问题162

4.3.3 部分问题的构建:缺乏单一性162

4.4 技术问题的再构建163

4.5 已知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165

4.6 解决技术问题:公开后的文件165

5.“能够—会方法”和事后分析166

6.成功期望,尤其是在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领域167

7.技术人员170

7.1 技术人员的定义170

7.1.1 定义170

7.1.2 有能力的技术人员——作为“技术人员”的一群人171

7.1.3 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定义172

7.1.4 计算机实现的发明中的技术人员的确定173

7.2 邻近领域173

7.3 技术人员——知识水平175

7.4 不同技术领域的日常用品176

8.创造性的判断177

8.1 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的处理177

8.1.1 发明的技术性质177

8.1.2 问题和解决方案方法178

8.1.3 确定技术特征179

8.1.4 技术效果的判断181

8.1.5 技术问题的构建182

8.2 组合发明184

8.2.1 组合发明的存在184

8.2.2 部分问题185

8.3 现有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披露186

8.4 对问题解决方案无贡献的特征186

8.5 可预见不利的或技术上非功能的修改187

8.6 材料替换——类似使用187

8.7 文件组合188

8.8 化学发明189

8.8.1 问题和解决方案方法189

8.8.2 结构相似性189

8.8.3 宽范围的权利要求190

8.8.4 中间产物191

8.9 等同物192

8.10 问题发明192

8.11 已知手段的新用途193

8.12 显而易见的新用途194

8.13 需要提高性能194

8.14 权利放弃195

8.15 参数优化195

8.16 商用方法的小幅改进196

8.17 医学领域创造性的证据196

8.18 类似工艺——可以想象的产品196

8.19 否定创造性的示例197

8.19.1 程序步骤颠倒197

8.19.2 有目的选择197

8.19.3 自动化197

8.19.4 常规试验198

8.19.5 复杂技术的简化198

8.19.6 在几个显而易见的方案中选择一个方案198

8.19.7 一些显而易见的步骤199

8.19.8 从显而易见的替代方案中选择199

9.判断创造性的次要因素199

9.1 一般性问题199

9.2 技术偏见200

9.3 文件年代——时间因素201

9.4 满足长期需要202

9.5 商业上的成功202

9.6 市场竞争对手203

9.7 简单的方案204

9.8 预料不到的效果——红利效果204

9.9 比较测试206

E.EPC第57条规定的工业实用性的要求207

1.“工业实用”的概念207

1.1 一般性问题207

1.2 指出发明在工业中的盈利用途209

2.决定工业实用性的标记211

2.1 应用于私人领域的方法211

2.2 企业提供服务的可能性212

2.3 权利要求的表述——其他标准212

第2章 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213

A.披露的充分性213

1.与判断披露的充分性相关的申请的组成部分213

2.与判断披露的充分性相关的技术人员的知识214

3.披露的清楚性和完整性215

4.可再现性218

4.1 一般原则218

4.2 没有不当负担的可再现性219

4.3 后出版的文件222

5.在生物技术领域中披露充分性的要求222

5.1 披露的清楚性和完整性222

5.1.1 概述222

5.1.2 不当负担裁断的影响因素224

5.2 活体材料的保藏226

5.2.1 实体法问题226

5.2.2 程序法问题227

6.EPC第83条和第84条之间的关系228

6.1 EPC第83条以及说明书的支持228

6.2 EPC第83条和权利要求的清楚性229

7.证据232

B.权利要求233

1.清楚性234

1.1 关于权利要求文本的原则234

1.1.1 概述234

1.1.2 通过参数描述产品特征237

1.1.3 引用说明书或附图238

1.1.4 指明所有必要特征239

1.1.5 宽泛权利要求的清楚性241

1.1.6 与权利要求的类别有关的原则242

1.2 原则的例外243

1.2.1 权利放弃243

1.2.2 功能性特征247

1.2.3 未指明的特征和相对特性249

2.简洁性251

2.1 概述251

2.2 EPC细则第43(2)条252

2.2.1 条件252

2.2.2 举证责任253

2.2.3 异议法律程序中的适用性254

3.权利要求的形式254

3.1 一部分或两部分形式的权利要求254

3.2 与两部分形式权利要求有关的具体问题255

4.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56

4.1 一般原则256

4.2 权利要求指出所有必要特征的要求257

4.3 对说明书中的技术信息和举出的示例进行概括的限制258

4.4 使说明书与修改的权利要求一致259

5.权利要求的解释260

5.1 一般原则260

5.2 术语的含义261

5.3 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262

5.3.1 一般原则262

5.3.2 EPC第69条的关联263

5.3.3 解释模糊术语或确认权利要求的文本263

5.3.4 将附加特征和限制读入权利要求264

5.3.5 审查中涉及根据EPC第84条清楚性要求的使用265

5.3.6 就侵权而言未限定的保护范围267

6.以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267

6.1 介绍267

6.2 要求保护的产品必须可授予专利权的要求268

6.3 权利要求保护的产品无法以其他方式描述的要求270

6.4 产品和方法特征的组合270

6.5 方法限定产品型权利要求所给予的扩大保护271

7.权利要求费271

C.发明的单一性272

1.简介272

2.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在上下文中的单一性273

2.1 多个独立权利要求273

2.2 从属权利要求275

2.3 中间产物275

3.判断发明缺乏单一性276

3.1 一般方法——权利要求书的内容276

3.2 通过国际检索单位(ISA)判断缺乏单一性277

3.3 审查程序中缺乏单一性的判断278

3.3.1 在程序不同阶段提出缺乏单一性279

3.3.2 评价进一步检索费退还请求279

3.4 在异议法律程序中不判断缺乏单一性280

4.确定缺乏单一性的标准281

4.1 技术问题的确定281

4.2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282

5.一个总的发明构思283

5.1 概述283

5.2 一个总的构思的创造性特征285

5.3 限定替代方式的单项权利要求的单一性(马库什权利要求)288

6.多个发明和进一步检索费290

6.1 不支付进一步检索费的后果290

6.2 摒弃进一步的检索费292

6.3 进一步要求支付附加检索费292

第3章 修改294

A.EPC第123(2)条294

1.一般性问题294

2.中位概述——未披露的组合302

3.技术贡献——特征的增加或删除305

4.权利放弃309

4.1 适用的法律——决定G1/03和G2/03309

4.2 适用G1/03和G2/03所确定标准的决定309

4.3 G1/03和G2/03之前的判例法综述315

5.附图中的披露315

6.最初提交的申请:形式方面318

6.1 交叉引用318

6.2 披露中的错误318

6.2.1 计算错误318

6.2.2 不正确的结构式319

6.2.3 基于错误进行的修改319

6.2.4 消除矛盾319

6.3 后续增加细节321

6.3.1 现有技术说明的修改321

6.3.2 后续增加效果322

7.判断修改允许性的“测试”322

7.1 提交申请中修改的直接且毫无疑义的可推断性323

7.2 “是否必要性”测试328

7.3 “新颖性”测试330

B.EPC第123(3)条331

1.一般性问题331

2.特征的广义化335

3.特征的换位336

4.权利要求类别的变化336

C.EPC第123(2)条与EPC第123(3)条之间的关系341

1.发生冲突的情况341

2.上诉扩大委员会的G1/93决定341

3.解决例外情况下的冲突343

D.EPC细则第139条344

1.与EPC第123(2)条的关系345

2.错误的明显性和修正346

E.准许修改和修正的证明标准347

第4章 分案申请349

1.分案申请的主题349

1.1 简介349

2.分案申请的有效性350

2.1 转交给上诉扩大委员会的问题350

2.2 修改权——G1/05351

2.3 系列分案申请——G1/06352

3.个案353

4.分案申请的修改355

4.1 EPC第76(1)条与第123(2)条之间的联系355

4.2 个案356

5.重复专利358

6.提交分案申请359

6.1 提交权359

6.2 申请日360

6.2.1 EPC1973细则第25(1)条的修改版本以及EPC细则第36(1)条和第36(2)条规定的新法律依据360

6.2.2 关于1988年10月1日版本的判例法362

6.2.3 关于2002年1月2日版本的判例法363

7.程序问题363

7.1 基本考虑363

7.2 提交分案申请的目的或提交分案申请的权利364

7.3 分案申请指定的缔约国365

7.4 错误的修正366

第5章 优先权368

A.产生优先权的申请——一般性问题369

1.在/向《巴黎公约》缔约国或WTO成员递交的申请369

2.申请人或其所有权继任者的优先权369

3.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家保存370

4.展览优先权370

5.填迟在先申请的日期370

6.向一个缔约国多次行使优先权371

B.发明的同一性371

1.在先申请中披露在后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372

1.1 “相同发明”解释中的基本考虑事项372

1.2 修改和权利放弃373

1.3 在作为整体的在先申请中的披露373

1.4 引用公知常识374

1.5 明确或隐含披露优先权文件中的“必要”特征375

1.5.1 概述375

1.5.2 未披露必要特征的判例375

1.5.3 披露发明必要特征的判例376

1.6 相同问题的解决方案377

1.7 优先权文件中的相同教导377

1.8 误差容限和极限定义378

1.9 从一般披露中选出379

1.10 涉及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的发明380

2.在后续申请中要求保护在先申请中所披露的发明382

2.1 后续申请的技术教导的隐含特征382

2.2 相对于在先申请缺失的特征382

2.2.1 省略非必要特征382

2.2.2 省略必要特征383

3.能够在优先权文件中披露384

C.首次申请386

1.发明的同一性386

2.申请人的同一性388

D.部分和多项优先权389

1.在优先权期限内公开389

2.欧洲专利申请的不同部分的不同优先权390

3.一个权利要求的多项优先权390

第6章 所有EPO法律程序的共同规则393

A.合法期望保护原则393

1.一般性问题393

1.1 合法期望的来源394

1.2 合法期望原则的案例394

1.3 合法期望保护原则的限制396

1.4 证明要求397

2.提请注意容易补救的缺陷引起义务397

2.1 关于提请注意容易补救的缺陷的案例398

2.2 文件的电子提交399

2.3 提请注意容易补救的缺陷的义务的限制400

3.EPO提供的免费服务401

4.偏离先前判例法的合法期望保护原则402

4.1 概述402

4.2 脱离现行实践做法的新决定开始具备普遍适用性的时间点403

B.陈述权405

1.一般原则405

1.1 “理由或证据”的定义405

1.2 一般原则的一些示例406

1.3 一般原则的限制407

1.4 陈述权与决定时间409

2.口头法律程序的陈述权410

2.1 参加口头法律程序的权利410

2.2 引入新权利要求、相关文件和新观点411

2.2.1 引入新权利要求或相关文件的情况411

2.2.2 未引入新的权利要求、相关文件或新观点的案例413

2.3 口头法律程序后的变更413

3.缺席口头法律程序和陈述权413

3.1 缺席口头法律程序——有关G4/92的判例法414

3.2 缺席上诉委员会的口头审理416

4.EPC第113(2)条417

4.1 要求经申请人同意的文本418

4.2 EPO对文本认定的不确定或误解的案例419

C.口头法律程序420

1.参与口头法律程序的权利420

1.1 一般原则420

1.2 受理部之前口头法律程序的特殊案例420

1.3 一般原则之实例421

2.请求口头法律程序422

2.1 请求的措辞422

2.1.1 构成请求的措辞422

2.1.2 不构成请求的措辞422

2.2 撤回请求423

2.3 在同一部门进一步提起的口头法律程序424

2.4 口头法律程序附加请求425

2.5 在进一步审查程序中的口头法律程序请求426

2.6 作为回复上诉委员会通信的口头法律程序请求426

3.缺席口头法律程序426

3.1 提交意见的权利与一当事方选择缺席426

3.2 不出席口头法律程序的通知义务427

4.口头法律程序的准备与举行428

4.1 确定或推迟举行口头法律程序的日期428

4.1.1 当事方、代理人或专家无法出席429

4.1.2 新证据432

4.1.3 在国家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432

4.2 缩短传票通知时间432

4.3 根据RPBA第15(1)条规定发出的通信433

4.4 EPC细则第116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EPC1973细则第71a条)434

4.4.1 审查和异议程序434

4.4.2 上诉程序436

4.5 进行口头法律程序的地点437

4.6 计算机生成的演示文稿438

4.7 口头法律程序记录(EPC细则第124条)439

4.8 费用440

4.8.1 费用分摊440

4.8.2 口头法律程序中的口译费441

5.非公开口头法律程序441

6.委员会评议期间的助理出席442

D.时限、进一步处理与法律程序的中断442

1.时限的计算、确定与延长442

1.1 根据EPC细则第131条计算时限442

1.2 根据EPC细则第132条确定和延长期限443

1.2.1 时限延长时的相关标准(EPC细则第132(2)条第二句)443

1.2.2 收费规则中EPC细则第132条的适用性444

1.3 因法定假日或干扰依法延长时限444

1.3.1 在缔约国中的邮寄中断(EPC细则第134(2)条)444

1.3.2 缔约国境外邮政服务的干扰(EPC细则第134(5)条)445

1.4 法定宽限期和假定遵守缴费时限446

1.4.1 EPC细则第51(2)条规定的续展费的延长期限446

1.4.2 EPC1973细则第85a条规定的缴费宽限期446

1.4.3 根据收费规则第7(3)条和第7(4)条假定按时缴费447

2.EPC第121条规定的进一步处理448

3.EPC细则第142条规定的程序中断449

3.1 EPO自行适用EPC细则第142条449

3.2 无行为能力的概念(EPC细则第142(1)(a)条和第142(1)(c)条)449

3.3 根据EPC细则第142(1)条确定申请人或专利所有人的无行为能力449

3.4 根据EPC细则第142(1)(c)条确定代理人的无行为能力450

3.5 缔约国以外国家代理人的无行为能力451

3.6 因破产导致的法律程序中断(EPC细则第142(1)(b)条)452

3.7 程序中断的后果(EPC细则第142(4)条)452

E.权利恢复453

1.EPC 2000修正摘要453

2.权利恢复的适用性(EPC第122(1)条)454

2.1 “时限”的含义454

2.2 作为EPC直接后果的权利丧失455

2.3 申请人的行为疏忽455

3.权利恢复申请的可接纳性457

3.1 能够对申请作出裁决的部门457

3.2 提交权利恢复申请的时限(EPC细则第136(1)条)458

3.2.1 自未遵守的原因消除起2个月时限459

3.2.2 未遵守的时限届满日后1年的时限462

3.3 补偿疏忽行为463

3.4 申请的提交和证明463

3.5 权利恢复申请中的缺陷修正465

4.根据EPC第122(4)条和EPC细则第136(3)条被排除在权利恢复之外的时限465

5.PCT申辩程序中有关时限的权利恢复467

6.法律程序的各方468

7.权利恢复申请的法律依据469

7.1 纳入考虑的递交材料469

7.2 没有能力遵守时限470

7.2.1 财务困难470

7.2.2 策略考量470

7.3 应有的谨慎的一般评述471

7.3.1 简介471

7.3.2 例外情况472

7.3.3 在符合要求的时限监测系统范围内的个别错误473

7.4 要求实施“应有的谨慎”的人员和关于“应有的谨慎”的要求478

7.4.1 申请人“应有的谨慎”478

7.4.2 专业代理人应有的谨慎479

7.4.3 非授权的代理人“应有的谨慎”483

7.4.4 对待助理应有的谨慎484

7.4.5 使用邮件递送服务时应有的谨慎488

8.EPC第122(5)条规定的使用权488

9.恢复原状——法律程序的中断489

10.一般中断期间在局长时限延长背景下的权利恢复490

11.比例原则490

12.权利恢复费的退还491

F.收费规则492

1.概述492

2.费用缴纳492

2.1 缴纳方式492

2.2 付款通知单493

2.3 指明款项用途494

2.4 指定费494

3.付款日期495

4.小额欠费495

5.审查费扣减496

G.程序步骤496

1.一般原则496

2.签名498

3.主请求和附属请求498

3.1 可接纳性498

3.2 请求的顺序499

3.3 审查程序500

3.4 异议程序502

3.5 上诉程序502

H.证据法503

1.简介503

2.可接纳证据504

2.1 未对可接纳证据进行明确的逐条列举504

2.2 陈词证人和专家504

2.3 书面宣誓声明和法定声明505

2.4 其他证据507

3.取证507

3.1 有权部门507

3.2 时间范围507

3.3 取证——被陈词的范围和权利507

3.4 证据保管510

4.证据评估510

4.1 不受约束地考查证据原则510

4.2 证据的证明价值——个案511

4.2.1 充分的证据511

4.2.2 不充分的证据512

4.3 “可能性的权衡”和证明标准——各种案件515

4.3.1 公开在先使用515

4.3.2 披露的内容516

4.3.3 修改518

4.3.4 主张有效的优先权518

4.3.5 滥用行为519

4.3.6 形式要求519

4.3.7 惩戒事项520

5.举证责任520

5.1 举证责任分配520

5.1.1 概述520

5.1.2 各类案件522

5.2 举证责任转移525

I.代理527

1.专业代理人528

1.1 专业代理人名册(EPC第134(1)条)528

1.2 在某缔约国既没有住所也没有营业地的人必须选择由专业代理人代理528

1.3 过渡期内的专业代理人529

1.4 专业代理人以外的人履行的程序步骤529

2.有资格作为专业代理人的法律从业者530

2.1 一般性问题530

2.2 法律从业者登记簿531

2.3 EPC第134(8)条规定的资格条件531

3.指定共同代理人(EPC细则第151条)532

4.指定代理人的授权书534

4.1 提交授权书534

4.2 一般授权书535

4.3 再授权537

4.4 代理人组织的授权538

5.陪同人员的口头陈词538

5.1 概述538

5.2 上诉委员会前任成员作出的口头陈词542

5.3 非EPC缔约国的有资格专利律师的口头陈词543

6.区分事实和证据的陈述与论点陈述544

J.EPO部门的决定544

1.请求作出决定权544

2.一审主管部门的构成545

2.1 审查部545

2.2 异议部545

3.涉嫌偏袒547

3.1 一般原则547

3.2 个案549

3.2.1 审查部和异议部的成员549

3.2.2 上诉委员会的成员551

3.2.3 上诉扩大委员会的成员556

4.决定的日期556

4.1 决定生效556

4.2 内部决定过程的结束556

5.决定的形式557

5.1 一般性问题557

5.2 口头决定与书面决定的抵触559

5.3 决定理由559

5.3.1 简介559

5.3.2 主请求和附属请求的理由560

5.3.3 符合EPC细则第111(2)条(EPC 1973细则第68(2)条)的要求560

5.3.4 不符合EPC细则第111(2)条(EPC 1973细则第68(2)条)的要求561

5.4 决定上的签字567

6.修正决定中的错误569

6.1 一般性问题569

6.2 欧洲专利说明书印刷版本中的错误571

6.3 根据EPC细则第140条(EPC 1973细则第89条)修正决定的权力572

7.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573

8.审查指南在EPO中的法律地位574

9.未委托给手续人员的职责575

10.管辖权576

K.其他程序问题576

1.语言特权576

1.1 概述576

1.2 欧洲专利申请577

1.3 审查法律程序578

1.4 异议法律程序578

1.5 上诉法律程序578

1.6 费用减免的请求或通知578

1.7 译文579

2.档案查阅580

2.1 概述580

2.2 EPC细则第144条规定的查阅的例外情形581

3.专利登记簿581

3.1 概述581

3.2 许可的登记582

3.3 转让582

4.暂缓EPC第14(1)条规定的法律程序583

4.1 EPC细则第14(1)条(EPC 1973第13(1)条)583

4.1.1 概述583

4.1.2 国家法院启动法律程序584

4.2 EPC细则第14(3)条(EPC 1973第13(3)条)585

5.通知586

6.欧洲专利申请的单一性588

L.对EPC的解释588

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588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589

2.1 对决定进行司法复核的要求589

2.2 根据TRIPS解释EPC第87条590

3.对EPC的多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EPC第177条)591

4.上诉委员会对EPC的解释591

4.1 行政委员会关于解释问题的决定591

4.2 考虑国内的决定592

4.3 实施细则592

4.4 国内立法和EPC的不同592

5.EPC中的职责分配593

M.获得欧洲专利的权利593

第7章 EPO法律程序595

A.初步和形式审查595

1.简介595

2.赋予申请日——所提交文件的语言595

3.申请文件597

3.1 提交申请文件597

3.2 申请后提交说明书的缺失部分或缺失的附图598

3.3 替代发明599

3.4 受理部的权限范围600

4.申请人的识别601

5.指定国602

5.1 EPC第79(2)条602

5.1.1 EPC第79(2)条(自2007年12月13日起生效)602

5.1.2 EPC 1973第79(2)条(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12日)602

5.2 未缴纳指定费的结果602

5.3 欧洲—PCT申请中的指定国修正603

6.优先权604

6.1 提交优先权文件604

6.2 优先权声明的修正604

7.EPC 1973第110(3)条(EPC细则第100(3)条)的适用性607

8.申请的公开607

B.审查程序608

1.请求审查608

1.1 一般性问题608

1.2 依据EPC细则第70条规定的审查请求609

1.3 收到欧洲检索报告后进行修改610

2.申请的实质审查610

2.1 依据EPC第94(3)条与EPC细则第71(1)条所发出的通信610

2.2 依据EPC第94(3)条与EPC细则第71(2)条规定所发出的通信612

2.3 收到第一次通信后的修改(EPC细则第137(3)条)613

2.4 进一步修改的可接纳性(EPC细则第137(3)条)614

2.5 涉及未检索主题的修改616

2.6 根据EPC第113(1)条的进一步通信事宜620

2.7 非正式通信624

2.7.1 电话交谈624

2.7.2 面谈624

2.8 没有答复来自审查部的通信(EPC第94(4)条)626

2.9 依据EPC第97(2)条(EPC1973第97(1)条)规定否决欧洲专利申请627

2.10 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的修改628

3.签发EPC细则第71(3)条规定的通信之后的审查程序629

3.1 简介629

3.2 申请人同意的文本629

3.2.1 清楚且毫无疑义的文本认定629

3.2.2 拒绝主请求与第一附属请求的EPC细则第71(3)条规定的通信(EPC1973细则第51(4)条,2002年版)630

3.3 无提交或同意的文本时否决申请的法律依据631

3.4 对EPC细则第71(3)条规定的通信进行回复而提交的修改633

3.5 同意授权文本后再次开展审查636

3.6 发回进一步审理之后的审查637

3.7 EPC细则第71(5)条规定的通信进行修改637

3.8 审查程序结束后进行的修改639

4.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其某些部分639

4.1 整体撤回专利申请639

4.2 放弃申请的某些部分641

4.3 在缺乏单一性的情况下未缴纳进一步检索费642

4.4 未缴纳权利要求费642

5.合并法律程序643

6.欧洲专利授权决定的生效643

7.专利公报中的错误645

8.公制单位或国际单位645

C.异议和上诉法律程序的特殊之处646

1.迟延递交646

1.1 简介646

1.1.1 概述646

1.1.2 延迟递交646

1.2 关联性审查647

1.2.1 概述647

1.2.2 G9/91和G10/91涉及的关联性审查648

1.3 适用于判断延迟递交的其他标准650

1.3.1 概述650

1.3.2 滥用程序650

1.3.3 程序经济652

1.3.4 延迟递交实验数据653

1.3.5 公开在先使用654

1.4 在异议法律程序中考虑延迟提交的事实、证据和论点656

1.4.1 在提交上诉书的期限届满之后的递交656

1.4.2 异议部行使自由裁量权657

1.4.3 在异议部撤回的请求657

1.5 延迟提交的正当性658

1.5.1 概述658

1.5.2 对异议部决定的正当反应659

1.5.3 代理人的变动659

1.6 审查论据660

1.7 专利说明书或检索报告中引用的文件661

2.撤回异议662

2.1 在EPO的法律程序中撤回异议的影响662

2.1.1 在异议法律程序中撤回异议662

2.1.2 在上诉法律程序中撤回异议662

3.介入663

3.1 概述663

3.2 被控侵权人在异议法律程序中的介入664

3.3 上诉程序中介入的可接纳性664

3.3.1 上诉程序中的介入方权利665

3.4 时限665

3.4.1 介入时限665

3.4.2 其他时限666

3.5 程序行为评估666

4.EPC第115条667

4.1 一般原则667

4.2 谁可以提交意见陈述667

4.3 EPC第115条下的意见陈述时限668

4.3.1 概述668

4.3.2 第三方的意见陈述和EPC第114(2)条668

4.4 审查范围669

4.4.1 EPC第114(1)条和第115条669

4.5 意见陈述的性质670

4.6 意见陈述应采用的格式670

4.7 第三方的法律地位671

4.8 考虑EPC第115条时的其他规定671

4.8.1 修改欧洲专利申请671

4.8.2 审查法律程序的中期决定672

4.8.3 重大程序违法672

4.9 提交意见陈述之后的发回672

5.当事方地位的转让672

5.1 异议人的当事方地位673

5.1.1 实体要求673

5.1.2 形式要求674

5.1.3 扩大委员会在G2/04中的决定676

5.1.4 处理转让的法律有效性的个案676

5.2 所有人的当事方地位678

6.专利的限制、撤销、放弃或过期679

6.1 限制/撤销679

6.1.1 限制/撤销——EPC第105a~c条679

6.1.2 异议和异议上诉程序中的撤销请求679

6.2 专利的放弃、失效和届满680

6.2.1 专利的放弃680

6.2.2 异议程序的继续(EPC细则第84(1)条)681

6.2.3 终止异议法律程序的案件681

6.2.4 异议上诉程序的继续681

7.费用的分摊682

7.1 各方必须承担各自费用的原则682

7.2 关于不同费用分摊不偏袒的案件683

7.2.1 延迟提交文件和/或请求683

7.2.2 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口头法律程序的作为或不作为689

7.2.3 程序滥用696

7.3 程序方面698

7.3.1 提交费用分摊的请求698

7.3.2 权限问题699

7.3.3 可分摊的费用699

7.3.4 只对费用决定提出的上诉不可接纳701

D.异议程序702

1.异议程序的法律性质702

1.1 简介702

1.2 争议的各方之间的法律程序702

1.3 多个异议,仅一个异议程序703

2.异议的可接纳性703

2.1 有权提出异议703

2.1.1 简介703

2.1.2 异议人的动机不具关联性704

2.1.3 专利所有人或发明人提出的异议704

2.1.4 代表第三方提交异议——“稻草人”705

2.1.5 同一个人重复提交异议706

2.1.6 共同异议(多项异议)的可接纳性707

2.2 异议的形式要求和按时提交709

2.2.1 基本原则709

2.2.2 异议人的身份709

2.2.3 发明名称710

2.2.4 异议费的缴纳711

2.2.5 其他要求711

2.3 异议的证实712

2.3.1 异议的法律依据712

2.3.2 援引事实和证据的必要性712

2.3.3 各种案例715

2.3.4 异议中指称的公开在先使用719

2.4 审查可接纳性的程序方面720

3.异议的实质审查721

3.1 基本原则721

3.2 异议的法律框架审查722

3.2.1 异议范围722

3.2.2 异议理由的审查范围724

3.2.3 新的异议理由725

3.3 异议的事实框架的审查731

4.异议法律程序中的修改732

4.1 可接纳性732

4.1.1 基本原则732

4.1.2 修改的申请日734

4.1.3 提交经修改的权利要求736

4.1.4 意图弥补缺乏清楚性的修改739

4.2 修改的实质审查741

4.3 发生修改时的附加检索743

5.程序方面743

5.1 公正性原则744

5.2 陈述权744

5.2.1 平等对待原则和作出评论的机会744

5.2.2 提交意见陈述的邀请745

5.2.3 EPC细则第82(1)条(EPC1973细则第58(4)条)所规定的提交意见陈述的通信和邀请747

5.2.4 EPO的“注意”通信和递交答复的充分时间747

5.2.5 发表评论的机会——多组案例749

5.3 存在未决的侵权法律程序情况下,加快法律程序751

6.异议部的决定752

6.1 通过决定撤销欧洲专利752

6.2 中期决定753

6.2.1 概述753

6.2.2 维持经修改的欧洲专利753

E.上诉程序755

1.上诉程序的法律性质755

2.上诉的中止效力756

3.上诉的移交效力757

4.法律程序的语言757

5.当事方的程序地位758

5.1 上诉程序的当事方758

5.2 EPC第107条规定的当事方权利759

6.详细审查的范围761

6.1 请求的约束力——禁止不利变更761

6.2 审查的标的物766

6.3 审查中的可专利性要求768

6.3.1 单方法律程序768

6.4 被审查的事实——在上诉法律程序中应用EPC第114条769

6.5 被审查的论点770

6.6 对一审自由裁量决定的审查771

7.上诉的提交和可接纳性771

7.1 过渡性条文771

7.2 可上诉的决定772

7.2.1 部门772

7.2.2 决定772

7.2.3 中期决定774

7.2.4 针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774

7.3 负责审理案件的委员会775

7.4 上诉权776

7.4.1 形式方面776

7.4.2 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方777

7.5 上诉的形式和时限781

7.5.1 上诉的电子提交781

7.5.2 上诉书的格式和内容782

7.5.3 在时限内提起的上诉785

7.5.4 上诉费的缴纳786

7.6 上诉理由陈述书786

7.6.1 一般原则787

7.6.2 该原则的例外情况788

7.6.3 决定宣布以后的情况变化791

7.6.4 参考早前递交791

7.6.5 参考其他文件791

8.平行法律程序792

9.做决定过程的结束792

9.1 实质辩论的结束792

9.2 根据当时有效的档案作出决定793

9.3 决定传达以后的法律程序793

9.4 委员会的中期决定793

10.向一审部门移交794

10.1 概述794

10.2 提交或延迟递交相关新文件之后的移交794

10.2.1 概述794

10.2.2 处于危险状态的专利795

10.2.3 新事实796

10.3 在上诉程序中权利要求发生实质性修改后的移交797

10.4 发生重大程序违法以后的移交798

10.5 引入新的论点及说明书的修改799

10.6 行使发回案件的自由裁量权800

11.约束力801

11.1 一般原则801

11.2 发回类型803

11.2.1 仅出于说明书改写的目的进行发回803

11.2.2 出于继续法律程序的目的进行发回803

12.上诉程序的终止804

12.1 撤回上诉805

13.中间修改806

13.1 概述807

13.2 上诉费的退回807

13.3 重大程序违法809

14.转交上诉扩大委员会810

14.1 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810

14.2 重要法律点811

14.3 扩大委员会转交以后中止一审法律程序813

15.EPC第112a条规定的复核呈请813

15.1 概述813

15.2 过渡性条文814

15.3 依据EPC细则第106条提出反对的义务814

15.4 EPC细则第107条规定的复核呈请的内容816

15.5 EPC细则第109条规定的用以处理复核呈请的程序816

15.6 根本性地违反EPC第113条的行为816

15.7 其他的根本性程序缺陷819

16.上诉程序中提交经修改的权利要求819

16.1 简介819

16.1.1 一般原则819

16.1.2 上诉委员会程序规则(RPBA)820

16.2 多方参加的上诉821

16.2.1 原则821

16.2.2 异议部未审查的请求821

16.2.3 从属权利要求823

16.3 法律程序的状态824

16.3.1 概述824

16.3.2 安排口头法律程序后的修改824

16.3.3 口头法律程序开展期间提交的请求825

16.4 对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予以考虑的标准828

16.4.1 经修改权利要求明显可被允许828

16.4.2 对反对作出的回应829

16.4.3 行使自由裁量权831

16.5 拒绝考虑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标准832

16.5.1 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复杂性832

16.5.2 主题的变化833

16.5.3 附加检索的必要性833

16.5.4 程序经济原则833

16.5.5 分案申请未决时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不被接纳834

16.6 上诉程序中恢复较宽泛的权利要求835

16.6.1 概述835

16.6.2 单方法律程序835

16.6.3 多方法律程序835

16.7 与法律程序无关的情形837

16.7.1 简介837

16.7.2 当事方或代理人的变化837

17.上诉费的退回838

17.1 一般性问题838

17.2 上诉的可允许性840

17.3 公平840

17.3.1 公平退回840

17.3.2 不公平退回841

17.4 重大程序违法842

17.4.1 定义842

17.4.2 请求口头法律程序843

17.4.3 陈述权844

17.4.4 一审决定给出的理由不充分848

17.4.5 一审部门的裁决错误851

17.4.6 其他案件852

17.5 中间修改856

第8章 上诉惩戒委员会的法律程序859

1.简介859

2.欧洲资格考试860

2.1 报名手续和条件860

2.2 考试条件862

2.3 给答卷评分863

2.4 成绩/通过考试864

2.5 证实EQE决定864

2.6 针对考试委员会和考试秘书处的决定提起上诉865

2.6.1 上诉委员会的权限865

2.6.2 上诉时限/改正决定865

2.6.3 客观审查评分866

2.6.4 正当利益868

2.6.5 考试委员会的义务868

3.惩戒事项868

3.1 惩戒措施868

3.2 惩戒事项中决定的可上诉性869

4.职业行为准则870

4.1 一般职业义务870

4.2 职业保密870

4.3 做广告870

5.对上诉惩戒委员会的决定提起上诉871

第9章 作为PCT专利局的EPO872

A.上诉委员会在PCT规定的抗议法律程序中的权限872

1.向简化抗议程序的过渡873

B.作为指定或选定局的EPO873

1.随EPC的修改而引入的法律程序变更874

2.EPO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权限874

3.法律程序的语言876

第10章 机构事项878

1.与德国专利局的行政管理协定878

2.EPC第23(4)条规定的修改RPBA的权力879

3.关于欧洲专利扩展的扩展条例880

4.根据欧共体条约向欧盟法院进行的移交——EPO上诉委员会的法律地位881

原版判例索引882

原版援引法条索引950

1.欧洲专利公约950

EPC 2000950

EPC 1973953

2.EPC实施细则959

EPC 2000的实施细则959

EPC 1973的实施细则962

3.收费规则965

4.专利合作条约(条约和细则)966

PCT966

PCT细则966

5.欧洲专业代理人资格考试规则966

6.专业代理人惩戒规则967

7.RPEBA967

8.RPBA967

附录969

1.《欧洲专利局上诉扩大委员会程序规则》969

2.《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程序规则》976

3.过渡规定984

4.EPC 1973与EPC 2000交叉引用列表986

5.总体索引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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