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
  • 王礼仁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9787802178410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875页
  • 文件大小:22MB
  • 文件页数:903页
  • 主题词:婚姻-民事诉讼-研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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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通论3

第一章 绪论3

第一节 修改后的婚姻法给婚姻审判带来的新课题3

一、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3

(一)新增设的内容4

(二)补充、修改与删除的内容6

二、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婚姻审判带来了新挑战8

第二节 婚姻的概念、种类和范围10

一、婚姻的概念10

二、婚姻的种类11

三、婚姻审判研究的范围12

第三节 研究婚姻身份关系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13

一、目前婚姻审判存在的问题13

(一)将婚姻诉讼等同于一般财产诉讼,忽视职权主义色彩14

(二)将民法总则适用于财产纠纷的规定,适用于婚姻案件16

(三)适用婚姻法本身存在问题16

二、研究婚姻关系的意义17

(一)婚姻关系在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上具有特殊性17

(二)正确处理婚姻案件,有利于提高整体案件质量17

(三)正确处理婚姻案件,对处理其他案件具有重要作用17

第二章 身份关系的性质和特点19

第一节 身份的概念19

一、身份的概念19

二、民法上身份的范围21

(一)理论上关于身份范围的争议21

(二)对理论上不同观点的评析与取舍25

三、亲属身份的特点27

(一)亲属身份的特点27

(二)亲属身份与民法其他身份的区别28

四、身份在现代民法上的意义29

(一)身份的作用和地位由盛而衰29

(二)现代社会亲属身份依然独立存在30

(三)研究亲属身份的意义32

第二节 亲属身份关系的特点36

一、身份关系的概念和范围36

二、身份法律关系的构成38

(一)身份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38

(二)身份法律关系的要素39

三、身份关系的特点42

(一)身份关系是一种非利益的本质结合关系42

(二)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是“所与的”,而“非所为的”45

(三)身份关系权利与义务不可分47

(四)身份关系具有“事实在先性”的特点48

(五)身份关系具有伦理性、习俗性和地方特色51

第三节 身份行为的特点52

一、身份行为的概念53

二、身份行为的分类55

三、身份行为的特点57

(一)身份行为是非利益行为57

(二)身份行为只限于建立或消灭身份关系,不创设权利义务57

(三)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59

(四)身份行为的合意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准契约60

第三章 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上的适用原则62

第一节 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上的适用原则62

一、民法立法体例与婚姻法的关系64

(一)一般民法立法体例64

(二)婚姻法的立法体例66

(三)民法立法体例与婚姻法的关系69

二、民法总则是否适用婚姻法的理论之争70

(一)外国和台湾地区关于民法总则是否适用婚姻法的理论之争71

(二)我国大陆地区有关民法总则是否适用婚姻法的理论之争76

三、民法总则在婚姻案件中的适用原则81

第二节 婚姻法的类推适用问题85

一、婚姻法能否适用类推85

二、婚姻法适用类推的条件88

三、可以类推的几种情形89

四、不宜类推的几种情形90

第三节 身份财产行为适用民法总则问题91

一、身份财产的概念和特点91

(一)身份财产的概念91

(二)身份财产的特点92

二、身份财产的性质93

三、身份财产的法律适用95

(一)身份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95

(二)以身份的有无为财产的取得或丧失基础的,其身份部分适用身份法97

(三)民法中的财产法在身份财产中的适用97

第四章 民法总则在婚姻案件中的具体适用99

第一节 民法总则意思表示虚假或错误之规定,不适用身份关系99

一、身份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99

二、身份行为意思表示的特点100

三、身份行为意思瑕疵的效力认定101

(一)民法总则关于虚假意思表示之规定,原则上不适用身份关系102

(二)民法总则关于意思错误之规定,原则上不适用身份关系106

(三)民法总则欺诈之规定,原则上不适用身份关系107

第二节 民法总则关于民法行为能力规定,原则上不适用身份关系114

一、结婚年龄的性质115

(一)结婚年龄法律性质的理论之争115

(二)结婚年龄不是婚姻权利能力117

(三)结婚年龄不是婚姻行为能力118

(四)结婚年龄是法律赋予公民行使结婚权利的条件122

(五)我国不宜就结婚行为能力单独作出规定125

二、婚姻行为能力不能完全适用民法总则128

(一)民法上的无行为能力,在身份关系上有行为能力128

(二)身份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129

第三节 民法总则关于无效、撤销原因(效果)部分,不适用于身份关系132

一、民法总则无效、撤销原因,不适用于身份关系132

二、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适用于身份关系133

三、民法总则无效行为的效力,不适用身份关系134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效力的规定134

(二)两愿离婚与两愿终止收养之撤销,具有溯及效力136

(三)婚姻效力可以转化136

(四)“效力未定”不适用身份行为137

第四节 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身份关系139

一、身份财产行为,原则上可以适用一般代理139

(一)夫妻之间有日常家事代理权139

(二)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的身份财产行为,不能代理140

二、身份行为原则上不能适用一般代理140

(一)身份行为不允许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140

(二)身份行为代理主要是法定代理141

(三)单纯身份行为代理效力认定142

三、身份关系诉讼代理的性质143

第五节 附条件、期限和诉讼时效,原则上不适用身份关系144

一、附条件及期限不能适用身份关系144

(一)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期限144

(二)附条件及期限的婚姻约定无效145

二、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不适用身份关系148

(一)身份关系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149

(二)身份关系诉讼中除斥期间的特别规定150

第二编 离婚155

第五章 离婚制度概述155

第一节 离婚的概念和特征155

一、离婚的概念155

(一)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区别156

(二)离婚与别居的区别156

二、离婚的特征156

三、离婚的种类157

(一)片意离婚与合意离婚157

(二)诉讼离婚与非讼离婚157

(三)调解离婚与裁判离婚157

第二节 离婚制度的沿革与发展157

一、离婚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和特点157

(一)专权离婚时期158

(二)禁止离婚时期158

(三)限制离婚时期159

(四)自由离婚时期160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162

(一)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162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166

(三)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167

(四)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68

第三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172

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172

二、夫妻财产关系消灭173

三、子女抚养教育变化173

第六章 离婚审判的原则174

第一节 保护离婚自由原则——婚姻可以离异174

一、我国是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174

(一)从离婚实质要件上比较174

(二)从离婚程序要件上比较176

(三)我国离婚制度最自由177

二、保护离婚自由的意义178

(一)离婚自由是婚姻本质的要求178

(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必然要求181

(三)离婚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或民主权利182

(四)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改善不良社会关系,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183

三、正确贯彻离婚自由原则,确保离婚自由的实现185

(一)正确认识离婚185

(二)对受胁迫等不敢离婚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法律援助187

(三)正确理解和适用离婚法律188

第二节 反对草率离婚原则——离婚只能是婚姻的例外189

一、离婚自由不等于草率离婚189

(一)离婚自由与草率离婚的区别189

(二)草率离婚的各种表现形态191

二、离婚自由是相对的197

(一)离婚自由受法律限制198

(二)离婚自由受社会正义限制200

三、婚姻不能随便离异201

(一)永久共同生活的合意约束双方不能随便离异201

(二)婚姻的本质决定婚姻不能随便离异205

四、离婚只能是婚姻的例外206

(一)离婚是婚姻的一种例外现象206

(二)婚姻的既定目标是“一婚而终”207

(三)删除婚姻概念“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不可取210

五、处理离婚案件应当把握的问题211

(一)不要轻易判决离婚212

(二)应当采取的一些特别措施促使婚姻复活213

(三)个别婚姻即使已经破裂,也可暂时不判决离婚214

六、正确理解保障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的辩证关系215

第三节 追求离婚无伤——兼顾各方利益原则216

一、各国关于减轻离婚负面效果的规定216

(一)结婚没有达到一定时间不准离婚218

(二)离婚应当采取特别措施218

(三)离婚应当达到良好效果219

(四)设置困难条款或严酷条款219

二、离婚应当兼顾各方利益220

(一)不因离婚伤害子女220

(二)不因离婚伤害他方222

(三)不因离婚伤害社会226

第七章 法定离婚标准的认定与适用235

第一节 法定离婚标准的概念和立法模式235

一、法定离婚标准概念和类型235

二、列举主义、抽象概括主义与例示主义立法模式236

三、有责主义、无责主义、破绽主义与并合主义立法模式240

四、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立法模式243

第二节 对我国离婚标准的理解与适用244

一、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分析我国婚姻法的离婚标准245

(一)正确认识离婚标准的构成形式245

(二)正确认识离婚标准与例示的关系246

(三)正确把握明确例示与抽象例示关系247

二、从法律规范的内容分析我国婚姻法的离婚标准247

(一)我国的破裂原则,是一种彻底的无因破裂248

(二)我国的破裂原则是积极破裂原则,不限制过错方离婚248

(三)过错方以自己的过错作为法定离婚理由提出离婚,如何处理250

三、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分析我国婚姻法的离婚标准251

四、从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的关系分析我国婚姻法的离婚标准254

五、从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分析我国婚姻法的离婚标准256

六、从立法技术分析我国婚姻法的离婚标准257

第三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司法认定258

一、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方法258

二、“五看”与“综合评估”基本含义及其应用261

(一)“五看”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261

(二)对于有无和好可能的“综合评估”267

(三)“五看”与“综合评估”的辩证关系269

(四)夫妻感情破裂的症状判断270

第四节 离婚标准中几个具体问题研究272

一、“感情确已破裂”能否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272

(一)“感情破裂”离婚标准的理论之争272

(二)关于“婚姻破裂”离婚标准评析276

二、离婚诉权有无时效限制288

三、宽恕或放纵,是否构成离婚诉讼权的消灭289

四、如何理解婚姻法第32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91

五、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否应当适用婚姻法第32条292

六、起诉离婚的理由不成立,但有其他可离婚理由,应当如何处理292

第五节“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理解与适用294

一、《意见》中14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294

二、《意见》中14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与婚姻法之间的关系与冲突295

三、《意见》中与婚姻法的无效婚姻和法定离婚情形不相重合的离婚原因296

四、几个值得研究和注意的问题298

第八章 法定离婚情形的认定303

第一节 重婚的认定303

一、重婚的概念303

二、民法上重婚与刑法上重婚的区别304

三、婚姻法中4种重婚的认定304

(一)法律婚与法律婚的重叠(双重登记重婚)304

(二)法律婚与事实婚的重叠(先婚登记后婚不登记)305

(三)事实婚与法律婚的重叠(先婚不登记后婚登记)305

(四)事实婚与事实婚的重叠(先后两次婚姻均未登记)307

第二节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认定308

一、同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308

二、同居与重婚、通奸的区别309

(一)同居与重婚的区别309

(二)同居与通奸的区别310

三、通奸、同居与事实重婚三者的联系与区别311

第三节 家庭暴力的认定311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311

(一)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311

(二)我国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界定317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322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325

(一)从范围上划分——家庭暴力与社会暴力326

(二)从主体上划分——对妇女的暴力与对其他人员的暴力327

(三)从行为模式上划分——肢体暴力、语言暴力、“冷暴力”329

(四)从行为对象(客体)划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财产暴力332

(五)从暴力法律性质上划分——法定暴力与非法定暴力335

(六)从立法体例上划分——包含于虐待中的暴力与不包含虐待中的暴力336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认定337

(一)在范围上——我国家庭暴力中的家庭限于传统家庭337

(二)在主体上——我国家庭暴力分为夫妻暴力与家庭成员暴力338

(三)在行为模式上——我国家庭暴力主要是肢体暴力342

(四)在行为对象(客体)上——我国家庭暴力包括对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性权利侵害347

(五)在暴力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我国区分法定暴力与非法定暴力348

(六)在立法例上——我国法律区分家庭暴力与虐待353

四、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357

(一)离婚——摆脱家庭暴力357

(一)赔偿——弥补暴力损失357

(三)行政干预——遏止暴力357

(四)刑事制裁——惩罚暴力358

第四节 虐待家庭成员的认定358

一、虐待家庭成员的构成要件358

(一)受虐待者必须是家庭成员358

(二)虐待家庭成员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经常性359

(三)虐待家庭成员的主体必须共同生活360

(四)虐待家庭成员主观上具有故意360

二、虐待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认定360

第五节 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362

一、遗弃家庭成员的构成362

(一)被遗弃者必须是家庭成员363

(二)遗弃行为人与被遗弃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364

(三)遗弃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扶养能力而拒不扶养365

(四)遗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66

二、遗弃与家庭暴力的界限367

三、因遗弃引起离婚纠纷的处理368

第六节 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认定369

一、赌博的认定370

二、吸毒的认定371

三、“其他恶习”的认定372

四、“屡教不改”的认定373

第七节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认定373

一、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含义375

二、“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认定376

(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具体认定376

(二)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有无中断378

第八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认定381

一、婚姻法第32条第4款的立法背景及其含义381

二、被宣告失踪的认定382

三、一方下落不明与“被宣告失踪”的区别383

第九章 因性引起离婚案件的处理384

第一节 性与婚姻的关系384

一、性行为的概念和范围384

二、性是婚姻的三大实体之一387

三、性对婚姻的影响390

(一)性生理因素390

(二)性经验(性技术或性知识)因素393

(三)性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因素395

(四)性生理、性经验、性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397

四、性危机的预防和化解398

(一)性观念引导398

(二)性行为规范399

(三)性魅力修养400

(四)性危机处理400

(五)性危机的法律调整401

第二节 婚内性与离婚401

一、各国法律关于婚内性与婚姻关系的规定402

(一)各国关于婚内性引起离婚的规定402

(二)各国关于性无能与婚姻效力的规定406

(三)各国关于夫妻有同居义务的规定407

二、我国关于性与婚姻的有关规定408

(一)革命根据地关于性与婚姻关系的规定408

(二)新中国建立后有关性与婚姻关系的规定409

三、婚内性引起的离婚案件的处理410

(一)处理婚内性引起离婚案件的一般原则和方法410

(二)常见婚内性引起离婚案件的处理412

(三)性无能与感情破裂的关系417

(四)性无能引起离婚事实的认定423

第三节 婚外性引起离婚案件的处理423

一、性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425

二、各国对违反性忠实义务的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规范426

(一)性忠实义务违反的法律责任426

(二)性忠实义务违反与离婚的规定428

三、处理婚外性引起离婚的原则和方法431

(一)查明婚外性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431

(二)处理婚外情引起离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437

四、对婚外情引起离婚,判决离婚与不离婚的法律标准的适用441

(一)对法定离婚情形的理解与适用441

(二)对非法定离婚情形的理解与适用442

五、对婚外情引起离婚案件的司法认定444

(一)不宜判决离婚的情形444

(二)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446

六、婚外情引起离婚的事实和证据认定447

第十章 法定离婚标准的立法修改与完善450

第一节 对我国离婚标准立法模式的反思450

一、由概括主义到例示主义——离婚标准立法模式的新变化450

二、例示主义的实践效果及其缺陷分析453

(一)例示对判决离婚的指导意义不大454

(二)例示情形不能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必然例证,例示与具体个案、概括离婚标准与具体例示相互矛盾454

(三)例示作为绝对离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贯彻455

(四)例示容易诱发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实施例示情形456

(五)以例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判权,违反婚姻特性,其目的难以达到458

三、我国例示主义立法缺陷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460

(一)例示主义立法缺陷原因分析460

(二)克服我国例示主义立法弊端的途径462

第二节 婚姻法第32条的修改与完善464

一、婚姻法第32条存在的缺陷464

(一)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容易使人们对离婚标准产生误解464

(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容易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分歧465

(三)婚姻法第32条使用“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用语不准465

(四)婚姻法第32条对于因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事由,不区分侵权者与受害者,弊端多465

(五)婚姻法第32条所列举的离婚事由作为绝对离婚原因,不科学466

二、婚姻法第32条应当增加完善的内容466

(一)增加弹性条款(困难条款)466

(二)设立离婚请求权的消灭原因466

三、对婚姻法第32条法律条文的修改构想466

(一)例示主义离婚标准修改方案条文467

(二)抽象主义离婚标准修改方案条文467

四、离婚立法应当完善的其他内容468

(一)设立离婚无效制度468

(二)设立离婚与结婚之间的时间限制468

(三)对于不准结婚的疾病范围应予明确469

(四)应设立分居制度469

第三编 婚姻效力473

第十一章 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处理473

第一节 婚姻无效概述473

一、婚姻无效的概念和沿革473

二、设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意义476

(一)有利于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477

(二)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权利477

(三)有利于与国际接轨478

第二节 婚姻无效的认定478

一、婚姻无效法定情形的认定478

(一)因重婚引起的婚姻无效的认定478

(二)因近亲结婚引起婚姻无效的认定482

(三)因禁止结婚的疾病引起婚姻无效的认定492

(四)因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认定495

(五)认定婚姻无效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496

二、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498

(一)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498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499

(三)婚姻无效的宣告期限499

(四)婚姻无效不适用调解499

三、婚姻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500

(一)身份关系上的法律效果500

(二)财产关系上的法律效果501

(三)子女关系上的法律后果502

(四)其他法律后果503

第三节 可撤销婚姻503

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构成503

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程序505

(一)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506

(二)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时间506

(三)婚姻撤销的宣告机关508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果508

第四节 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相互之间的区别509

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509

二、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509

(一)行为的性质不同510

(二)解除原因或条件不同510

(三)请求权人不同510

(四)行为的效力和时效不同510

(五)诉讼程序不同511

(六)法律后果不同511

第十二章 离婚有效与无效的认定和处理512

第一节 离婚无效概述512

第二节 离婚有效与无效具体情形的认定513

一、冒名顶替或他人代理离婚的效力的认定513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效力的认定514

三、严重违反离婚程序或者弄虚作假离婚效力的认定517

四、胁迫离婚的效力的认定520

五、被欺诈离婚的认定522

六、夫妻双方通谋虚假离婚(即假离婚)效力的认定526

七、夫妻双方与婚姻登记机关通谋虚假离婚效力的认定530

八、违反离婚限制条件离婚效力的认定532

九、违反公序良俗离婚效力的认定535

十、心中保留和意思错误离婚效力的认定542

第三节 离婚无效的法律效果545

第四节 离婚无效或撤销的审理程序547

一、理论上关于离婚无效诉讼程序的不同主张547

二、离婚无效的诉讼程序548

第五节 离婚无效和撤销的立法完善549

一、离婚无效与撤销的具体原因(情形)和划分标准550

(一)离婚无效的原因不同于结婚无效550

(二)离婚无效或撤销的具体原因551

(三)区分离婚无效与撤销的标准551

二、离婚无效的立法模式553

第十三章 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认定555

第一节 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概念和特征555

一、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概念555

(一)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概念555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和特征559

二、婚姻登记的性质560

(一)婚姻登记不是行政许可561

(二)婚姻登记是婚姻宣示行为563

(三)如何看待公权力介入登记的性质565

三、婚姻不成立与其他不完全婚姻形态的区别567

(一)婚姻不成立与其他不完全婚姻的区别567

(二)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的区别571

四、婚姻判断标准重构572

(一)婚姻属性要件573

(二)婚姻形成要件574

(三)婚姻效力要件575

第二节 研究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意义576

一、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涉及诉讼范围广泛,适用价值高576

二、缺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的诉讼机制弊端多578

三、研究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意义582

(一)有利于划清不成立婚姻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界限582

(二)有利于划清结婚与婚姻成立的界限,增强人们依法登记的观念583

(三)有利于完善婚姻诉讼体系583

(四)有利于克服行政诉讼的弊端583

第三节 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司法认定593

一、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的认定和处理594

(一)当事人同意代理登记结婚的认定和处理594

(二)当事人不同意代理登记结婚的认定和处理598

(三)当事人是否同意代理登记结婚有争议的认定602

(四)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的认定和处理603

二、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认定和处理605

(一)冒用或借用他人姓名或身份登记结婚的认定和处理605

(二)互相交换使用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认定的处理612

三、使用虚假户口或假姓名登记结婚的认定和处理617

四、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结婚的认定和处理621

五、欺诈婚姻的认定和处理625

(一)骗取钱财或其他利益假结婚的认定和处理626

(二)当事人之间隐瞒真实身份或缺陷结婚的认定和处理629

六、假结婚证、结婚程序不完备、跨地区登记婚姻效力的认定641

(一)假结婚证的婚姻效力641

(二)结婚证有瑕疵或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不齐全的婚姻效力646

(三)婚姻登记程序没有完成的婚姻效力648

(四)登记程序有瑕疵或缺少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婚姻效力649

(五)婚姻登记证据不足的婚姻效力650

(六)婚姻登记机关违反地域管辖发放婚姻登记证的效力652

第十四章 非常婚姻的认定和处理656

第一节 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656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656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659

(一)当事人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659

(二)双方具有结婚的意思和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660

(三)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660

(四)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相处661

(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62

(六)事实婚姻不受结婚实质要件限制663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663

(一)我国不同时期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规定664

(二)我国不同时期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特点668

四、事实婚姻的理论困惑669

(一)民法理论上——否认事实婚姻670

(二)刑法上——承认事实婚姻671

(三)现行理论和法律在事实婚姻上的矛盾671

五、突围事实婚姻理论困境的路径——建立“三元事实婚姻”673

(一)事实婚姻存在的客观事实不容否认673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类型674

(三)承认和区分不同类型事实婚姻的意义677

六、事实婚姻与同居的界限678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678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司法判断679

(三)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处理680

七、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和离婚标准681

(一)事实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的认定681

(二)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682

(三)事实婚姻的离婚标准683

八、对事实婚姻的立法反思685

(一)否认事实婚姻,使事实婚姻成为“自由的乐园”687

(二)否认事实婚姻,容易滋生其他社会矛盾689

(三)规范事实婚姻的建议690

第二节 变性婚姻的认定与处理692

一、现代变性技术对婚姻的冲击和影响692

二、变性人的结婚问题693

(一)变性人能否结婚——变性婚姻合法化问题693

(二)变性人结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694

三、已婚者变性后的离婚案件的处理695

(一)变性后原婚姻是否自然解除695

(二)已结婚的人变性后,能否撤销原婚姻的效力696

(三)变性后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697

四、先变性后结婚的离婚案件的处理701

第三节 同性婚姻的法律问题705

一、同性婚姻的概念705

二、外国关于同性婚姻的态度707

三、我国对同性婚姻的态度——不鼓励、不禁止、不干预716

四、同性婚姻异性化的理论之争720

五、对同性婚姻引起离婚纠纷的处理725

(一)同性婚姻性质和效力的认定725

(二)同性婚姻引起离婚案件的处理726

第四节 网络婚姻的认定和处理734

一、网络婚姻的概念和特点734

(一)网络婚姻的概念734

(二)网络婚姻的特点及其产生原因736

二、网络婚姻的危害740

(一)关于网络婚姻的争议740

(二)网络婚姻的危害分析742

三、对于因网络婚姻引起离婚案件的处理748

(一)虚拟婚姻不能现实化748

(二)已婚者的“网婚”属于婚外情性质749

(三)因网上结婚或者网恋引起的离婚,判断是否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749

(四)因网恋、网婚发展为现实两性关系的,按照一般婚外情处理749

(五)对网上结婚或同居行为提出赔偿者,不予支持750

第四编 婚姻诉讼程序757

第十五章 婚姻诉讼的特点757

第一节 婚姻诉讼概述757

一、婚姻诉讼的概念757

二、婚姻诉讼的范围和种类758

三、研究婚姻诉讼程序的意义761

第二节 婚姻案件适用诉讼原则上的特点762

一、婚姻诉讼与普通诉讼的区别763

二、身份关系诉讼不适用自认764

(一)司法实践中审理身份关系案件适用自认规则存在的问题767

(二)如何理解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769

(三)身份关系适用职权主义审理771

(四)身份关系诉讼,不同于抚养诉讼773

三、身份关系诉讼不适用认诺和舍弃773

四、身份关系诉讼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776

五、身份关系诉讼法官可以考虑双方未提出的事实777

六、身份关系诉讼不适用“证据失权”制度779

七、身份财产诉讼准用人事诉讼程序法理780

第三节 婚姻案件管辖和起诉的特殊规定783

一、婚姻案件的管辖783

(一)婚姻案件一般地域管辖783

(二)婚姻案件特别地域管辖784

二、婚姻案件起诉的条件785

(一)限制离婚起诉的法定情形785

(二)主张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行使权利期限的特别规定789

第四节 婚姻案件审理的特殊规定789

一、集中审理限制别诉789

二、婚姻诉讼当事人受限制791

三、强制当事人本人出庭及提交书面意见792

四、婚姻案件诉讼的代理权限受限制792

五、离婚诉讼必须进行调解792

六、无效婚姻不能调解、不准撤诉792

七、婚姻诉讼的终止和承受有特别规定793

八、离婚不适用再审793

第十六章 无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的程序问题794

第一节 他人能否以原告身份代理起诉离婚794

一、他人能否代理原告起诉离婚的理论之争794

二、他人能否代理原告起诉离婚分析798

第二节 他人代理起诉离婚是否需要变更监护权801

一、他人代理起诉离婚需要变更监护权的理由801

二、他人代理起诉离婚不需要变更监护权802

(一)从民事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上看,他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无须变更监护权802

(二)从司法实践看,以变更监护权为诉讼前提难以行通807

第三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审理809

一、严格审查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809

二、严格审查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资格809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并非以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810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拒不到庭的处理810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结案方式811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实体处理812

第十七章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的审理815

第一节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离婚诉讼的特点的现状815

一、“失踪”与“下落不明”的概念及其相互联系与区别815

二、一方下落不明离婚诉讼的特点和现状816

第二节一方失踪(下落不明)能否缺席判决的理论分析817

一、一方失踪(下落不明)不能缺席判决的理论817

二、一方失踪(下落不明)不能缺席判决的理论不能成立819

第三节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的审判823

一、对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应当严格审查,防止恶意诉讼823

二、要划清已“被宣告失踪”与“未被宣告失踪”的界限824

三、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与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区别825

四、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和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离婚的子女财产的处理826

第十八章 婚姻诉讼中的反诉827

第一节 婚姻诉讼反诉的范围827

一、婚姻诉讼反诉的范围827

二、离婚赔偿、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是否属于反诉828

第二节 对离婚诉讼能否提出离婚反诉832

一、司法实践对离婚反诉理论的碰撞832

(一)陈某离婚反诉案对离婚反诉理论的碰撞832

(二)王江令离婚撤诉被驳回案所引起的离婚反诉理论之争833

二、离婚反诉是否存在理论上的障碍836

(一)关于形成之诉,是否存在反诉问题838

(二)反诉是否必须以抵销、吞并或者排斥本诉为要件838

(三)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离婚反诉的规定840

(四)我国建国初期司法实践中也有离婚反诉的经验841

三、设立离婚反诉的意义843

(一)有利于全面贯彻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原则843

(二)有利于解决离婚诉讼制度缺陷所带来的理论缺陷844

(三)可以节省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845

(四)限制离婚反诉,违反婚姻本质846

(五)设立离婚反诉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妇女)的合法权利847

(六)设立离婚反诉制度,不影响善意撤诉的处理847

第三节 离婚反诉的审理和判决848

一、离婚反诉的提起与受理848

二、对离婚本诉与反诉的审理与判决850

第十九章 婚姻审判体制的改革与完善853

第一节 完善诉讼程序——设立家事诉讼制度854

一、我国没有建立家事诉讼的成因分析854

二、目前建立家事制度的必要性856

(一)从立法的角度看,建立家事诉讼制度迫在眉睫856

(二)从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家事诉讼制度具有现实意义857

(三)从家事案件的自身特点看,需要相对称的程序保障858

(四)从我国和外国的立法经验来考察,设立家事诉讼制度具有先例可借鉴859

三、建立家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体例859

第二节 改革现行体制——设立家事审判庭862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处理婚姻纠纷,统一由法院主管862

二、统一法院内部婚姻案件的审判,将“民行分立”并合归一864

(一)目前法院审判婚姻案件机构的现状——“民行分立”864

(二)婚姻等家事审判“民行分立”的弊端865

(三)“民行分立”应当撤并归一866

三、设立专门家事审判庭867

第三节 强化法官素质——配备专业家事法官872

一、审理家事案件,需要配备专业法官872

二、配备专业法官的条件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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