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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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手册 刑法分册
  • 龚培华著 著
  • 出版社: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 ISBN:9787807454656
  • 出版时间:2010
  • 标注页数:649页
  • 文件大小:29MB
  • 文件页数:680页
  • 主题词:法律适用-中国-手册;刑法-法律适用-中国-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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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

第一条 刑法的目的与依据3

第二条 本法的任务3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3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4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4

第六条 本法的地域效力4

第七条 本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5

第八条 本法对外国人的效力5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5

第十条 适用我国刑法不受外国审判约束5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5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5

第二章 犯罪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9

第十三条 犯罪的概念9

第十四条 犯罪故意9

第十五条 犯罪过失9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9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9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15

第十九条 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处理16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16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19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9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19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19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20

第三节 共同犯罪20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20

第二十六条 主犯22

第二十七条 从犯24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25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25

第四节 单位犯罪25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25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33

第三章 刑罚34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34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34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34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34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34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34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罚方法36

第二节 管制37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37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权利和义务37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38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38

第三节 拘役39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39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39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39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39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39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39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40

第五节 死刑43

第四十八条 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43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例外44

第五十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44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45

第六节 罚金46

第五十二条 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46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47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48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48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49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49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50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50

第八节 没收财产50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内容50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51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52

第一节 量刑52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基本原则52

第六十二条 从重、从轻处罚52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52

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53

第二节 累犯56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56

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57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57

第六十七条 自首57

第六十八条 立功66

第四节 数罪并罚70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70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72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72

第五节 缓刑72

第七十二条 适用缓刑的条件72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73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情形74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的权利义务74

第七十六条 缓刑考察期间的考察75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75

第六节 减刑76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76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83

第八十条 减刑刑期的计算84

第七节 假释84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84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88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88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的权利和义务88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监督89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89

第八节 时效89

第八十七条 追诉期限89

第八十八条 时效延长91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91

第五章 其他规定92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92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92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92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92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98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界定98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98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界定99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99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99

第一百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诚实义务100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的适用范围100

第二编 分则103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03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103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104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实施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从重处罚105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5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105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105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106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06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108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108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09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9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0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111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112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2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刑罚幅度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4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16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11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116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116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16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17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19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3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5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6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128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29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130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0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130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3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7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137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8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139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40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4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2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2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147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150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52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53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55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58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58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59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节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的特别规定160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160

第二节 走私罪160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60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168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73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后续性走私行为的处罚178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准走私行为179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罪的共犯180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走私行为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处罚18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80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180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81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82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82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18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84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184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8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87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88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88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8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9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91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92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93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193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9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196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197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98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198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99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201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2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04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04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 泄漏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05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206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07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适用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情形209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的情形209

第一百八十五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情形209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210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210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212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13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214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215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216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219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219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222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225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226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227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229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230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死刑的适用231

第二百条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处罚232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232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232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235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236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237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39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44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46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47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248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认可和处罚249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有关罪的处罚249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追缴优先原则250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250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250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53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56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259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261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65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267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有关罪的处罚268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268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68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269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270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270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72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272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285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286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87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89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290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291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92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292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293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293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294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29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297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297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299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299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301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301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302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302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303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303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诽谤罪305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306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307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309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309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09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310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311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311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311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12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312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13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314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314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314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314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314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315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31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316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316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323

第二百六十五条 侵犯他人电信设备、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336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336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339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342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的转化343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344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345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346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349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350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350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351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5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353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353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355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356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356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360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361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361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361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362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62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犯罪的定罪处罚363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363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的定罪处罚363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364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364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364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365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365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67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369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370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370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370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371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71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78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379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379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82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383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383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84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84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384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384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384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85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85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89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93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393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94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394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394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94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396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97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98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399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400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401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401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402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402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403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403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404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404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404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405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406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406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407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411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412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414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15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415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17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18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419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22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424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427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428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432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32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32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458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459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60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464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464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465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465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466

第三百五十六条 犯本节规定之罪应从重处罚的情节466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数量标准467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467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467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469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470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定罪处罚471

第三百六十二条 特种行业的人员为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定罪处罚471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471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471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479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482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各罪的处罚482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483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484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484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484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486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487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488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488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489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489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491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492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492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492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492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493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494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494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497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498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505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514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514

第三百八十八条 间接受贿的处理515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16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516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516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518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519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519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拒不交公的定罪处罚520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520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522

第九章 渎职罪523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523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31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534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537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537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539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540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542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543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544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545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546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548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550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552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556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557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559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561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563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564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565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567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568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569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569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569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569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569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569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569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570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570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570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援救友邻部队罪570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570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570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571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571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571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571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572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572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572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572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572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572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573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573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573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573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573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573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573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573

第四百五十条 军人的界定574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574

附则575

第四百五十二条 刑法的生效与失效575

附件一576

附件二577

附录一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578

附录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583

附录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93

附录四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610

附录五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620

附录六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23

附录七 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629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至七)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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