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 案例导读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 案例导读
  • 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编委会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48758
  • 出版时间:2013
  • 标注页数:272页
  • 文件大小:79MB
  • 文件页数:290页
  • 主题词:保险法-法律适用-中国;保险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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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立法目的]1

第二条[保险的定义]2

【案例导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是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2

第三条[适用范围]3

第四条[合法原则]3

【案例导读】酒驾免赔符合保险法的合法性原则4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5

【案例导读】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6

第六条[经营主体]7

第七条[境内投保]7

第八条[分业经营]8

第九条[监管机构]9

第二章 保险合同1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1

第十条[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11

【案例导读】确认投保人身份的基本依据是保险合同的约定12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的原则]13

【案例导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14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16

【案例导读】套用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名义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18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9

【案例导读】仅签订保险合同意向并不能认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20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效力]22

【案例导读】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需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3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一]24

【案例导读】保险人可据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25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27

【案例导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29

第十七条[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30

【案例导读】保险人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32

【案例导读】未附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本身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33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内容]35

【案例导读】受益人的确定应以保险合同的记载为主36

第十九条[无效的格式条款]37

【案例导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38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变更]39

【案例导读】保险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40

第二十一条[出险后的通知义务]41

【案例导读】投保人未及时通知并不必然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42

第二十二条[提供资料义务]43

【案例导读】保险索赔时,投保人等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44

第二十三条[事故保险责任的核定赔偿]45

【案例导读】保险人收到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46

第二十四条[拒绝赔付]47

【案例导读】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47

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48

【案例导读】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予支付49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50

【案例导读】保险法上诉讼时效的计算需同时考虑民事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定51

第二十七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二]53

第二十八条[再保险]54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独立性]55

第三十条[格式条款的解释]56

【案例导读】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5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58

第三十一条[保险利益范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58

【案例导读】人身保险合同只能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确定合同效力59

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实的后果]60

【案例导读】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61

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限制]62

【案例导读】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限额以合同成立时的规定为准63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转让]64

【案例导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保险公司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责任65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66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后果]67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68

【案例导读】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69

第三十八条[诉讼方式的例外]70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70

【案例导读】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72

第四十条[受益人的顺序及份额]73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的变更]73

【案例导读】受益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74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75

【案例导读】被保险人死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76

第四十三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一]78

【案例导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78

第四十四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二]79

【案例导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自杀身故的,不适用自杀条款80

第四十五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三]81

【案例导读】被保险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1

第四十六条[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82

【案例导读】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能以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人已经赔偿为由拒绝理赔83

第四十七条[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85

【案例导读】关于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约定不明的,应按有利于投保人的理解来解释85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86

第四十八条[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86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的转让]87

【案例导读】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88

第五十条[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89

第五十一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90

【案例导读】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属一般注意义务,不能过分扩大91

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92

【案例导读】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被保险人未通知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93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的情形]94

第五十四条[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94

【案例导读】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95

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96

【案例导读】投保人和保险人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98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99

【案例导读】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100

第五十七条[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101

【案例导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102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的合同解除]103

第五十九条[保险标的全损的残值权利归属]105

第六十条[代位权的行使]105

【案例导读】不能因第三者有过错而核减保险人的赔偿责任107

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后果]108

第六十二条[禁止代位请求赔偿的情形]109

第六十三条[协助行使代位权的义务]110

第六十四条[合理费用的承担]111

【案例导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111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金的支付]112

【案例导读】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114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其他费用]115

【案例导读】被保险人支付的鉴定费、诉讼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须由保险人承担116

第三章 保险公司118

第六十七条[设立的审批]118

第六十八条[设立条件]119

第六十九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121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应提交的资料]122

第七十一条[设立申请的审批]122

第七十二条[筹建工作]123

第七十三条[开业申请及其审批]123

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124

【案例导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备诉讼主体资格125

第七十五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资料]126

第七十六条[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127

第七十七条[工商登记]128

第七十八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128

第七十九条 [设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的审批]129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审批]130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资格]130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131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133

第八十四条[公司重要事项的变更]134

第八十五条[精算与合规报告]134

第八十六条[重要文件的报送]135

第八十七条[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存]136

第八十八条[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137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的解散]138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139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40

第九十二条[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141

第九十三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142

第九十四条[公司法的适用]142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144

第九十五条[业务范围]144

【案例导读】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146

第九十六条[再保险业务]147

第九十七条[保证金]147

第九十八条[责任准备金]148

第九十九条[公积金]148

第一百条[保险保障基金]149

第一百零一条[最低偿付能力]150

第一百零二条[当年自留保险费]151

第一百零三条[危险单位]152

第一百零四条[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巨灾风险安排方案的备案]153

第一百零五条[办理再保险遵循的原则]154

第一百零六条[资金运用]156

第一百零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57

第一百零八条[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159

第一百零九条[关联交易的限制]160

第一百一十条[重大事项的披露]161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162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163

第一百一十三条[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163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拟订原则]164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平竞争原则]164

第一百一十六条[禁止的行为]165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167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167

【案例导读】保险代理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168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169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资格条件]170

第一百二十条[注册资本]171

第一百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171

第一百二十二条[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173

第一百二十三条[经营场所和专门账簿]174

第一百二十四条[缴存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174

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限制]175

第一百二十六条[委托代理协议]176

第一百二十七条[责任承担]176

【案例导读】保险代理人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77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赔偿责任]178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评估机构和人员]178

【案例导读】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179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的支付]180

第一百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181

第一百三十二条[重要事项的批准]182

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他条款的适用]182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183

第一百三十四条[监管原则]183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章的制定]183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备案]184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法的后果]185

第一百三十八条[偿付能力监管体系]185

第一百三十九条[重点监管对象及措施]186

第一百四十条[对因违法行为影响偿付能力的处理]187

第一百四十一条[整顿]188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组的权力]188

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期间业务的开展]189

第一百四十四条[整顿的结束]190

第一百四十五条[接管]190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组]191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的延长]192

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的终止]192

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接管保险公司的重整、破产清算]193

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的撤销]193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料的义务]194

第一百五十二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194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管谈话]195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措施]195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管措施及程序]196

第一百五十六条[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197

第一百五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准则]198

第一百五十八条[信息共享机制、配合调查义务]198

第七章 法律责任200

第一百五十九条[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200

第一百六十条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200

第一百六十一条[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201

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202

第一百六十三条[擅自变更公司重要事项的法律责任]202

第一百六十四条[违法承保的法律责任]202

第一百六十五条[未提取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3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中介机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204

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中介机构未缴存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4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险中介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4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法聘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5

第一百七十条[违法使用许可证的法律责任]205

第一百七十一条[未报送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责任]205

第一百七十二条[虚报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责任]206

第一百七十三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206

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6

第一百七十五条 [外国保险机构非法设立代表机构,及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207

第一百七十六条[保险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207

第一百七十七条[民事责任]208

第一百七十八条[对妨碍公务的行政处罚]209

第一百七十九条[终身禁业]209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10

第一百八十一条[刑事责任]210

第八章 附 则214

第一百八十二条[保险行业协会]214

第一百八十三条[其他保险组织]214

第一百八十四条[海上保险]215

第一百八十五条[涉外保险公司的适用]215

第一百八十六条[农业保险、强制保险]216

第一百八十七条[生效日期]217

【案例导读】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理赔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217

附录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9.21)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3.24)22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1.24)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2002.3.6)222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6.22)222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1.29)2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2000.4.19)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2003.12.10)232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2.11)232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12.30)23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2.1.4)24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1999.12.13)244

附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244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11.2 修正)246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2.5)25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5.11)25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3.3 0修订)25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6.6.19)26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6.6.19)263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5.21)265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12.3修正)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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